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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局、法制办进行《地图管理条例》立法调研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9日作者:测绘局网站 吴卫东

     4月14日至17日,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宋超智、闵宜仁分别陪同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等到陕西、山西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调研组在陕西测绘局、山西省测绘局分别召开了座谈会,认真听取两省有关省级部门、地图出版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郜风涛副主任介绍了《条例》立法的目的、背景等。他指出,地图作为一项重要的测绘成果,地图管理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及社会经济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测绘法》对地图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有着具体的规定,对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安全起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现行条例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非常必要重新制定《条例》。他强调,制定《条例》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测绘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比如过去的地图分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现在的类别应当如何划分。二是处理好地图编制与出版的关系,地图审核与监督该如何规范,比如有些需要事先审核,有些需要事后监督。三是处理好完善制度与体制改革的关系。如省直管县和出版体制改革完成后,《条例》如何规定地图的层级管理、市场准入制度和适用范围。他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测绘局将通过此次调研,进一步了解陕西、山西的地图编制出版应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经验,了解社会不同方面对地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加快《条例》的制定工作。

  宋超智副局长在陕西省测绘局的座谈会上指出,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条例》,是地图管理工作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要求、更加适应地图管理工作客观实际的迫切需求。宋超智副局长认为,《条例(送审稿)》紧密结合地图管理工作实际,对地图管理体制、互联网地图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施行后将解决互联网地图管理的法律空白、制度缺失的问题,对于规范地图市场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为,有效监管各类“问题地图”,维护国家安全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宋超智副局长表示国家测绘局将密切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做好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出台《条例》。

  闵宜仁在山西省测绘局的座谈会上通报了我国地图管理的现状。他指出现行条例有三个不适应,一是不适应市场体制,现行条例的管理方式和制度设计有较强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二是不适应测绘技术的发展,对导航地图、互联网地图、基于位置服务的地图缺乏有效监管制度;三是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由于制度缺失、管理职责不明,地图市场监管靠成立多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以集中整治的方式进行。他强调《条例》制定时,一要树立服务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理念,要抓大放小,突出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准确界定地图审核的范围;二要处理好地图实测与应用与保密的关系,要建得起、管得住、用得上,地图编制部门要加强与军事、保密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处理好保密与应用的管理;三要做好与《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衔接,不要重复规定。四要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重点要规范地理信息数据格式转换、上传标注和网上发布提供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环节。闵宜仁副局长要求国家测绘局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陕西测绘局有关负责同志和陕西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局的有关同志、陕西省部分地图编制出版单位的代表,山西省测绘局、山西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和山西部分测绘单位的代表分别参加了所在省的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新条例的适用范围、地图的分类是否科学合理、地图审批权限划分、地图审核范围和程序、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探讨,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见解。

  调研组一行还深入国家测绘局陕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局第一航测遥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调研,考察了“数字太原”建设情况,听取了“数字太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情况的汇报,并观看了应用演示系统,了解了地图在数字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